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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教职工困难帮扶实施办法

来源: 离退休党委 阅读次数: 日期:2026-03-10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校离退休教职工困难帮扶机制,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3号)、《关于加强省级部门离退休干部生活特殊困难帮扶资金管理的通知》(川老发〔2011〕3号)和《成都理工大学离退休工作管理办法》(成理党发〔2019〕4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落实学校党政对离退休教职工的关心和照顾,切实为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教职工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帮助他们解除燃眉之急,努力让他们过一个幸福、安宁、保持尊严的晚年。离退休教职工困难帮扶资金来源为当年学校下达的离退休活动费中困难帮扶预算资金。

二、帮扶对象和范围

全校离退休教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确实存在生活特殊困难的,列为帮扶对象:

1. 本人或直系亲属患有大病、重病或需长期治疗的慢性病,且个人负担医药费、护工费较重,造成生活特别困难者;

2. 因配偶或子女身患重大疾病、智障、残疾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靠其直接供养,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者;

3. 家庭因不可抗力原因遭遇严重灾害,突发事件,经济损失严重,造成生活特别困难者;

4. 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者。

三、帮扶资金的申报

1.申报时间:原则上每年11月份集中申报,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平时申报。

2. 申报程序:申请人填写《成都理工大学生活特殊困难离退休职工帮扶资金申请表》向离退休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证明材料(只需提交复印件)报离退休工作处退休科。本年度已经提交材料申报了省委老干部局离退休干部生活特殊困难帮扶资金的,视同已交申报材料,无需再申报。

3. 困难认定

- 长期患重病指身患恶性肿瘤、尿毒症、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肌梗塞、脑梗塞、脑中风、重性精神疾病、重症肝炎、需手术治疗的心脏大血管疾病等重大疾病,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本人相关疾病诊断、住院治疗证明。

- 生活不能自理指长期瘫痪在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

- 伤残指达到伤残等级鉴定标准,需提供本人的伤残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 不可抗力原因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交通意外事故等,需提供由司法、行政机关和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书面文件。

- 无工作无经济来源需提供所在社区证明、失业证、下岗证、低保证等任意一种。

4. 困难证明材料:包括个人病情证明、住院证明、医药费用结算票据;护理费证明,即护工合同(含护理时间、费用标准、公司盖章)、护工公司开具的护理费发票或收据(公司盖章)、护理费收条(护工签字附护工身份证复印件)等;法院判决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书、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确定的损失费用等,可提供一种或多种。

四、帮扶资金的审批和发放

1. 材料审核: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审核相关申报及证明材料,并做好登记和汇总工作。

2. 评审小组评议: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困难离退休教职工帮扶资金评审小组,对申报人员困难情况充分讨论研究,根据年度困难帮扶资金额度,确定困难职工帮扶名单及标准。帮扶资金的标准一般分为三个级别,分别为2000元、3000元、5000元。特殊情况由离退休工作处提出建议标准,由评审组评议确定。

3. 公示与发放:离退休工作处汇总评审结果,填写公示表,将评审结果在离退休工作处公示栏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财务管理要求予以发放。

五、其他

1. 当年度申报到省委老干部局离退休干部生活特殊困难帮扶资金的,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学校困难帮扶资金。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退休教职工,不能享受困难帮扶:

(1) 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2) 子女属于高收入人群;

(3) 有违法违纪行为,损害学校利益,诋毁学校形象的;

(4) 连续两年享受省上或学校困难帮扶的。

3. 离退休工作处建立帮扶离退休教职工困难档案,受到帮扶的特殊困难职工接受学校广大离退休教职工监督。对于提供虚假证明者,五年内不得申报困难帮扶。

4.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解释。